今日(4月2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规程和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研究起草技术指南的通告(2021年第28号)。
通告显示,为规范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现发布《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研究起草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指出,《规程》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规程》和《指南》特别对掺杂掺假、有违禁成分的化妆品的补充检验作出了规范。这样一来,化妆品质量监管无疑更加严格。
掺假/添加违禁成分化妆品将“无处遁形”
《规程》总则第二条显示,对可能掺杂掺假,或者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的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以下简称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用于化妆品的抽样检验、质量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不良反应调查处置,其检验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关于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主要研制的方向,《指南》中也提到:一是识别可能掺杂掺假的化妆品;二是识别可能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的化妆品;三是符合《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规程》规定的其他需要建立方法的研制方向。
值得一提的是,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不仅适用于方法发布日期之后生产的化妆品的检验,同样适用于方法发布日期之前生产的化妆品的检验。
这也意味着,今后对于掺杂掺假或使用禁用原料化妆品的监管将更加严格,而对于“想钻空子”的不良商家而言,无疑是极大的打击。
该消息出来后,引发了业内的广泛关注。有行业人士在朋友圈表示:“原料商之后就不要想着投机取巧,往原料里面加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没有检测方法的成分了,这条路也给你堵死了。”
化妆品质量安全是监管的一大重点
可以看到,随着新条例的实施,国家对于化妆品的监管逐步趋严。其中,关于化妆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是监管的一大重点。尤其是对于化妆品原料的监管,可谓毫不含糊。
事实上,在新条例的第五十九条中,对于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原料生产化妆品,已经明确了相关处罚。
今年以来,国家药监局也已相继出台了《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征求意见稿)》、《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征求意见稿)》等配套文件,这些都为化妆品质量安全提供了保障。
而此次,对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作了进一步规范后,自然有更有利于规避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
整体来看,《规程》共分为六章,针对化妆品检验方法立项、起草、验证的组织工作,以及方法的审查、批准和发布等,均一一作出了说明。
《规程》还提到,国家药监局对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报批稿审核批准后,将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发布内容包括: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文本、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和验证单位信息。
而《指南》就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技术要求、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编写规则的问题,展开了详细的说明。在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技术要求板块,《指南》提到,方法学参数应考察七个方面,分别为:提取效果、特异性、耐用性、线性及线性范围、准确度、精密度、检出限和定量限。
这两个最新文件的出台,显然对新条例做了很好的查漏补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