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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晚,财政局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抵扣政策的通知》,明确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三类企业的广告费和宣传费用税前抵扣政策继续按照30%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据财政部资料显示,在2011年之前,这三类企业的抵扣比例为15%,意味着,化妆品企业的广告费中,只有年收入的15%的部分计入成本,超出部分需按25%的税率交税。2012年5月30日,财政局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将15%的比例上调至30%,并且执行日期是从2011年1月1日起,当年企业在计算上一年度(即2011年)企业所得税时已可按新政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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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新政执行期结束后,对于是否继续执行,国家一直未明确,直至今日再次发文。这一政策的继续执行,对广告宣传费用高企的化妆品企业而言,实属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