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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来了,这5大变化与你有关!

趋势 董莹洁 高级记者 ·  2020-09-22
几家欢喜几家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后,一系列配套规范也逐步跟了上来。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关于化妆品标签的管理,也征求意见了。

今日(9月2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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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位行业资深人士介绍,关于化妆品标签,2008年落地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和《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已经实施多年,此次出炉的意见稿,“相当于把此前零零碎碎的相关管理方法整合在了一起,并进行了更细节化的规范,整体实操性很强。”

比如,意见稿第14条对使用期限标注提出了具体要求,“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独立包装产品时,每个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标注使用期限,销售包装的使用期限应当按其中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进行标注。”

该人士介绍,一直以来,不少品牌是这样操作的,但因为没有明确的法条依据,经常会遭到消费者和卖场的质疑。而在市场上,品牌相对卖场来说处于弱势方。因此,这样的明确规定下,品牌的话语权和产品安全性都将会得到保障。

整体来看,意见稿中不少新规,或将对当前的化妆品企业带来重大影响。

1、意见稿:配方含量≤0.1%(w/w)的所有成分,要标注为“其他微量成分”。

解读:“一些起效成分添加量较低,产品或遭消费者误解。企业陷入尴尬局面。”

意见稿第12条指出,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并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同时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

据品观APP了解,于2008年9月1日正式落地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虽没有明确要求化妆品配方排序问题,但按照降序排位已基本成为约定俗成的规矩。此次意见稿出炉后,相当于首次将这一规定确立下来。

更重大的调整主要体现对于微量成分的划分上。意见稿表示,“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进行标注。”

这一规定或对不少品牌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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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行业资深工程师分析,不少化妆品中一些关键的起效成分,基于配方体系的稳定性等原因,添加量并不高,但却起着最关键的作用,通常添加量较小,加之价格昂贵,部分一公斤售价数千元、数万元甚至十几万元,按照配方体系来说,添加0.1%(w/w)已足够。

以雅诗兰黛产品中的二裂酵母发酵产物提取物为例,其作为复配原料,在整体配方中含量较低,但起着最关键的效用,且成分本身价位昂贵。

而按照意见稿规定,低于0.1%(w/w)的成分只能标注为“其他微量成分”,或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将产品理解为“概念性添加”甚至认为“存在欺骗”,“如何平衡消费者看到的含量和企业付出的成本,这是一个问题。”

2、意见稿:建立禁用语词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解读:“有望减少非特备案中的双标现象。”

品观APP曾在报道中提及,目前国内对于化妆品备案审核标准存在地区差异、企业差异以及不同监管机构的标准差异等情况,这导致不少企业在进行化妆品相关备案申报时经常遭遇“不公平对待”(详见《亮肤/完美/神仙都是禁用词?备案“双标”成企业的一座大山》)。

彼时,不少行业人士呼吁相关部门要尽早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标准词库。此次意见稿正式将该该需求纳入,第22条内容指出,化妆品标签宣称禁用语实施动态管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监管工作实际,对化妆品标签宣称禁用语进行实时调整。

具体操作为,某地区在做标签审核时,如果认为某词汇不能用,可以提交动态禁用词库,由全国各地监管部门投票,如果一致认为不能用,就纳入禁用词库。

“动态管理清单的实施,对于企业来说简化了备案流程,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减少了监管成本,也有利于达到一个相对公平的监管局面,大家都好。”

上述行业资深工程师告诉品观APP,在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上,每个地区的管理尺度不同,企业经常为此犯难,而意见稿中提及的禁用语清单,以及动态管理办法,“至少在宣称用语上,可以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

3、意见稿:产品功效宣称需经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才能在标签标注相关功效。

解读:“会让消费者误读为,只有经过人体试验功效验证的产品,才是安全的。

9月1日,“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指出,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可通过人体试验、消费者测试、实验室试验、文献资料4种评价原则,其中防脱发、祛斑美白、防晒、祛痘(含去黑头)、修护、宣称无泪配方的6类产品,必需进行人体试验。(详见《防脱/祛斑美白/祛痘产品上市周期要更长了!》)

21日的意见稿再次明确了相关规定,并强调“产品的功效宣称经过具有化妆品人体安全与功效相应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人体功效评价试验,且试验结果认为客观有效的,可以在产品标签上标注该功效‘已经过评价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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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有工程师表示,这一要求或会将消费者教育成“认为只有经过人体试验的功效验证才是安全的产品”。但事实上,并不是每个产品的每个功效都需要进行人体试验。

工程师还认为,这一意见稿落地后,相关检测机构或会再次喷涌而出,但对企业会造成为难局面以及成本压力。

4、意见稿:针对小规格包装,首次提出电子标签概念。

解读:“小包装产品会更有设计感,且过度包装的现象有望得到修正。”

意见稿第17条中,针对小规格包装的标注要求指出,化妆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产品,除了产品名称、注册人、净含量、使用期限等常规信息需要标注在包装可视面以及容器上之外,其他应当标注的标签信息可以标注在内置说明书或电子标签中。以电子标签形式进行标注的,应当在其图码下方标注“电子标签”字样,并通过智能手机等常规设备即可扫码识别。

“电子标签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也是一个迎合数字化时代、与时俱进的方式。”上述行业资深工程师指出,这对于眼影、粉饼、眉笔等小包装产品是非常有利的,“包装本身太小,呈现不了那么多信息,国家又在监管过度包装的行为,所以电子标签的出现,可以让产品在设计上有更多的设计感。”

此前,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针对线上化妆品的商品包装抽查显示,不合格发现率高达70%,香奈儿、海蓝之谜、娇韵诗、兰芝等多个国际大牌均存在包装过度的问题(详见《溢价60%!香奈儿/海蓝之谜们的过度包装谁之过?》)。而改为电子标签后,过度包装的现状应当会得到修正,留出来的空间也有利于产品在包装上更为与众不同。

5、意见稿:首次提出“标签瑕疵”。

解读:“给了企业容错空间。”

意见稿第23条指出,化妆品的标签存在三种情形之一,应当判定为标签存在瑕疵,其中包括存在错别字或标点符号错误;涉及产品安全性的化妆品标签标注内容缺少引导语;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或者部分印字脱落或粘贴不牢。但上述情形都不得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这对于企业,毫无疑问是一重大利好。

“以前标签上错一个字,企业都会很紧张,轻则影响形象,重则涉及处罚或引来职业打假人’碰瓷’。”有行业资深人士认为,允许标签瑕疵的存在,就是给了企业一定的容错或失误空间,“这是向食品行业学习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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