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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千万!上百家企业因“金银花”被起诉

原创 李杏 资深记者 ·  2022-01-19
是维权还是“碰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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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1月18日),因“金银花”引起的商标维权案件引发社会各界热议,#60家花露水产商含金银花名称被起诉#等话题也一度登上微博上海同城榜。

据澎湃新闻报道,江西省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协会60家企业因生产了“金银花花露水”等产品,而被“金银花”商标持有人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丽公司”)起诉,总起诉金额约1200万元。

化妆品观察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目前与碧丽公司相关的民事判决书共72篇,其诉讼请求主要集中在侵犯注册商标上。目前,绝大多数判决中,企业均被判构成侵权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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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此外,据澎湃新闻多家媒体报道,截至2022年1月13日,碧丽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开庭公告123起、法律诉讼79起,全部是商标侵权纠纷。

对此,不少企业表示不解,为何作为常见植物名称“金银花”这一商标能被注册成功?如果使用“金银花”商标会被认为侵权,以后“金银花”这一商标都不能用了吗?

针对此事,碧丽公司公开表示称,其商标起诉行为不是滥诉,控诉目的是清理市场、保护自己的品牌。

蒂花之秀等上百家品牌/企业被诉侵权

据悉,此次关于商标的索赔风波长达两年,而风波核心皆是关于“金银花”商标的“撞车”。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其中一个案例显示,2020年5月,碧丽公司在拼多多APP名为“玺锦堂乳膏”的店铺中公证购买了“拍一发四金银花蚊不叮祛痱止痒牛黄蛇胆花露水喷雾剂”四瓶。

碧丽公司认为, 上述涉案产品的制造商,即被告江西长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花露水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其商标权益,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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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1年12月31日,该案二审宣判。据法院判决书,长荣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其需赔偿10万元。

判决法院认为,首先,碧丽公司于1991年即申请注册涉案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与其商品具有相对稳定的对应关系。该案没有证据表明“金银花花露水”是通用商品名称。

其次,长荣公司在使用“金银花”字样时,系在商品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中进行单独、突出使用,且字体明显大于商品包装上的其余字样,已超出了为描述商品原料而正当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界限,不构成商标的正当使用。

而除了长荣公司被诉的金银花花露水外,被诉产品还包括金银花止痒液体辅料、金银花抑菌液、金银花清热等产品。同时,这些企业在产品上标注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但自身商标字体较小,“金银花”字体较大。

由于绝大多数判决中,企业均被判构成侵权。江西省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协会曾于去年4月发出预警,建议企业将“金银花”命名产品暂时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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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除了江西省的60家企业,蒂花之秀母公司名臣健康也因“金银花”商标使用吃上了官司。去年7月,蒂花之秀因在一款花露水产品包装上使用了“金银花”字样,被碧丽公司状告侵权。最终法院判决蒂花之秀该款花露水全部停产停销,并赔偿上海碧丽1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关于“金银花”败诉案件仅1例。相关案例判决表示,被控诉商品在包装上使用的“金银花草露水”字眼与“金银花”在字体、颜色等方面均不同,其商标与“金银花”使用的商标名称、字体样式及颜色也均不同,故法院认为不会导致混淆,判为被告商品不构成侵权。

植物名“金银花”,享有商标独占权?

不少被诉者深感“锅从天上来”,令他们不解的是,金银花是药用植物,是花露水的重要原料,而消毒产品中突出使用中药原材料名是行业惯例。

“涉案绝大部分属于商品分别中的第5类消毒剂产品,是‘消字号’或‘械字号’产品,而碧丽公司的产品属于第3类中的‘妆字号’化妆品。”江西省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协会党支部书记兼秘书长武常委介绍。

化妆品观察从中国商标网查询到,注册号为“603857”的商标“金银花”系1991年8月15日申请,目前为碧丽公司享有,商标图案为竖排对齐、黑白色艺术字体的文字形式。就商标国际分类而言,其属于第3类,商品范围为化妆品、香水、爽身粉、保湿乳液。

微信图片_20220118220622.jpg截自中国商标网

“仅因‘金银花’三字被注册为商标,商标持有人可独占其使用权?”不少企业人士纷纷表示。

对此,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此事的争议点关乎国际商标的分类,“妆字号”产品商标在国际商标分类中属于第3类,“消字号”属于第5类。“部分化妆品工厂也会制造生产消字号或械字号产品,对于这种可能会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可能被判为侵权。

国内某品牌负责人也认为,“金银花”这种通俗、没有显著性的商标名,现在已无法注册。但此次涉案的商标已经注册成功,是合法的,所以现在这个判决仍是遵从此公司对“金银花”这个商标有独占使用权。

“商标维权不是‘碰瓷’工具”

化妆品观察梳理了解到,因通用名被注册商标引发的商标维权诉讼频发。 

例如,2021年年底,因餐馆招牌含有“青花椒”三字,多家企业被诉至法院,而涉案名称“青花椒”川渝地区的特产,同样是通用名称。但与“金银花”判决结果不同,1月13日,法院在判决中确认,被诉的“青花椒”店招并非商标性使用。

前文所述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金银花花露水被判定侵权与“容易导致混淆”相关。“金银花案件涉事企业的相关产品,如将‘金银花’作为商标性使用,让消费者普遍认为是金银花牌花露水,即可认为容易导致混淆。”

我国《商标法》在2013年修改时,在其第57条第2项明确规定,构成商标侵权,不仅需要满足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条件,而且应当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针对青花椒一案的判决,多位律师也公开给出解读:公共资源不应被任何人垄断。

“青花椒一案,同样对行业有借鉴意义。”一位不愿具名的资深业内人士表示,“商标维权不是‘碰瓷’工具”。

广州尊伊化妆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来成指出:“如果涉及商标恶意诉讼,可能会失去商标所有权。” 如同“金银花”商标,“田七”、“三七”两个商标都是有3类化妆品商标,其商标持有人未恶意针对同行进行商标侵权诉讼。

在他看来,对于上述“金银花”商标侵权行为,行业协会可联合起来做申请商标无效诉讼。

不过,上述品牌负责人表示,现在的商标法,特殊词语(地名,国家名,机构名)和没有显著性的都不允许注册,对于目前化妆品行业经常出现的商标侵权事件,很多并不是有意的,而是没做好排查。

“关于‘金银花’接连不断地风波,也算是给行业敲响警钟。”他表示,“建议企业在使用商品名称时,可提前筛查版权和商标是否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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