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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儿童化妆品将专门监管

趋势 魏亚男 记者 ·  2021-06-18
备受关注的儿童化妆品监管法规要落地了。

今日(6月18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31日。这意味着,专门针对儿童化妆品的监管法规即将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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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儿童化妆品的生产经营、注册备案,要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等化妆品通用监管要求。而此次发布的意见稿,结合使用对象的特殊性,还在配方、标志、生产、经营等方面,对儿童化妆品做了一些特殊的监管要求。

有业内人士表示,近几年,儿童化妆品市场无序发展,一定程度上与欠缺统一的行业规范、标准有关系。新规颁布实施后,将会肃清儿童化妆品市场乱象。 

不得使用监测期的新原料,要进行毒理学试验

其实,早有迹象表明儿童化妆品要进行专门监管。

5月31日,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发布“儿童化妆品消费安全认知调研”,并表示此次调研结果将作为下一步起草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的重要依据。彼时,儿童化妆品监管动向备受关注,“儿童化妆品要专门监管”“新规估计很快就会落地”等市场呼声居高不下。

一直以来,我国对儿童化妆品安全的监管有别于成人化妆品。但仍存在企业违法违规添加,或将成人化妆品宣称为儿童化妆品。

意见稿明确儿童化妆品功效类别,主要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

在配方上,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的原料,如要使用具有上述功效的原料时,需对使用的必要性及安全性进行评价。

在原料选择上,应当选用有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得使用对儿童安全性尚不明确的原料。

意见稿还强调,儿童化妆品应当通过安全评估和毒理学试验进行产品安全性评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儿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必须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

“全家使用”产品按儿童化妆品备案

意见稿不仅对儿童化妆品的“内料”提出了“特殊化”的标准,还对产品包装进行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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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指出,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并在标志正下方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

意见稿强调,产品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和形式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普通化妆品,但未按照儿童化妆品备案的,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在儿童化妆品性状、外观形态等方面,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其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防止误食、误用。

意见稿还鼓励化妆品经营者分区陈列儿童化妆品,在销售区域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

线上销售要披露化妆品标签/标志等信息

电商渠道一直是儿童化妆品不规范经营的重灾区。

此次意见稿对线上经营者提出明确要求,“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并在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

“这对线上渠道的儿童化妆品经营起到积极作用,以后诸如将儿童玩具当成儿童化妆品进行售卖等乱象,将会得到扼制。另一方面,要披露化妆品标签和标志信息,也是对假货的一记重拳。”有业内人士谈道。

意见稿提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制定专门的儿童特殊化妆品审评指导原则,对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进行严格审评审批,并对以下情节依法从重处罚:一是,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二是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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